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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范围:
一、因城镇建设需要而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
二、因旧区连片改造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需要收回的土地;
三、因土地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而被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四、收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
五、闲置及违法用地;
储备程序: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区土地发展中心提出收购申请,或区土地发展中心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收购申请。
(二)权属核查。区土地发展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区土地发展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区规划国土局征求控制性详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费用测算。区土地发展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区土地发展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区规划国土局审批;其中特殊地块的收购储备方案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区土地发展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权属变更。区土地发展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区土地发展中心共同向区规划国土局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八)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区土地发展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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